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
- 第70條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
- 第71條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72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
- 第73條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各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 第74條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 第76條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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