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法規:行政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高等行政法院 第6條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