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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司法
院本部
組織目
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5條
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5條
法規:
司法院會議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司
法院
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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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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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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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三、…
第3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第4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6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第7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8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第9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第10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併同會議議程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第11條
司法院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12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辦理之。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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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