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