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3條 法規:司法院會議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3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