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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訴願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本院由院長指派秘書長兼任;所屬機關由首長指派庭長或委員兼任。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機關調派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以下簡稱外聘委員)。
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訴願會辦事人員由機關首長調派本機關職員具有法制專長者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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