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法規: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十章 書記處 第72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