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