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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7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7條
法規:
立法院議事規則
類別:
立法
第二章 委員提案
第7條
議案之提出,以
書面
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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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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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6條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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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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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
第9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
第10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11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
第12條
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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