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