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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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