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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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7條各種委員會會議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應依本規則所定人數五分之一比例行之。各種委員會會議得不適用本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 第58條各種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
- 第59條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 第60條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該委員會委員在開會前登記者,得優先發言。
- 第61條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 第63條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後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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