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十章 附則
各種委員會會議列席委員得就議案發表意見或詢問。
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
但不得提出程序問題及修正動議。
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該委員會委員在開會前登記者,得優先發言。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本院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院長訂定,報告院會後施行。
本規則由本院會議通過後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