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29條 法規:立法院議事規則 類別:立法 第五章 討論 第29條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