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預備會議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主席應為決定之宣告。院會時,出席委員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前二項宣告,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