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2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62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