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