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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2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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