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立法 第6條 本院應就門禁、議場、會議室、辦公處所與附屬設施、停車場、康園餐廳及合作社等劃分為若干責任區,分別指派專人加強維護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