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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
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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