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立法 第23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