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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2條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
立法
第22條
本院
停車
場,憑本院車輛通行證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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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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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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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院各會議室於開會前,各該委員會應派員督同會議服務人員全面清理察看。
第17條
本院各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人員、會場服務人員及新聞記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並不得在會場外行人道站立窺聽。
第18條
本院各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由各該單位主管督同工友經常清理察看。
第19條
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
第20條
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入。
第21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第23條
本院公務車輛,由各該車輛司機負責安全檢查,車輛用畢,檢查後將門窗關閉上鎖。
第24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應劃定範圍,以與院內辦公區適度隔離。濟南路門定時開放由警衛駐守。非本院人員不得進入辦公區內。
第25條
本院康園餐廳及合作社區各營業部門需向廠商採購進貨時,一律由濟南路門進出。其物品,警衛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
第26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27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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