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立法 第21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