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立法 第19條 上班時間內各辦公處所人員,如因公離開,至少應有一人留守。晚間下班後及放假日,不得在辦公室逗留;奉准加班人員,均應至大門警衛室簽到及簽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