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立法 第16條 本院各會議室於開會前,各該委員會應派員督同會議服務人員全面清理察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