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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條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條
法規: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類別:
立法
第1條
立
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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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院全體人員均有維護本院安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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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院全體人員均有維護本院安全之義務。
第3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第4條
安全督導小組之職責如下:一、安全督導責任區之規劃分配。二、加強維護安全之策劃推動。三、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之督導考核。四、…
第5條
安全督導小組人員均為義務職,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檢討維護安全實施成效及應行改進事項,作成紀錄,報請院長核閱…
第6條
本院應就門禁、議場、會議室、辦公處所與附屬設施、停車場、康園餐廳及合作社等劃分為若干責任區,分別指派專人加強維護安全。
第7條
本院各值勤警衛,應嚴守崗位,注意防整閒雜人等進入本院,並加強日夜巡查。
第8條
本院職工、委員助理及各機關國會聯絡人均應佩帶識別證,以資識別。
第9條
來賓洽訪委員職工者,應走正門,由警衛引領至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
第10條
應本院各單位邀請列席各種會議人員,邀請單位應於事前通知警衛隊。
第11條
各機關人員因公務需要經常出入本院者,由各該機關函請本院發給識別證,於進出時佩帶。
第12條
臨時來院採訪新聞之記者,應憑其在傳播媒體之服務證明至正門會客室登記並領取本院臨時採訪證佩帶。
第13條
進出或參觀本院議場應依立法院議場規則及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辦理。出席列席人員應在議場外會客室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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