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7條 法規: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類別:立法 第7條 委員口頭質詢或發言之速記錄,經刊印公報初稿後分送發言人,發言人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