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類別:立法 第4條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