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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
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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