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類別:立法 第2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