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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立法
第6條
本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
必要時
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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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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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一、內政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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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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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2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3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4條
本會職掌如下: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三、關於…
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第8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
第9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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