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職掌如下: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