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29條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