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第33-1條 法規:立法院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33-1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所需人員,優先自臺灣省諮議會移撥,其中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二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