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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1條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第1條
法規: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類別:
立法
第1條
立
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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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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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本院於舉辦有關…
第3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榮譽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退卸職委員得申請年度來賓車輛出入證一枚,供其車輛進出本院識…
第4條
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一、使用本院卸任委員電子郵件信箱。二、使用本院無線網路(LY─iService)。三、…
第5條
本院得酌予提供僅限現任及退卸職委員參加之社團法人辦公室或補助。前項社團法人須由本院現任院長為其理事長,卸任院長為其榮譽理…
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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