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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院得酌予提供僅限現任及退卸職委員參加之社團法人辦公室或補助。
前項社團法人須由本院現任院長為其理事長,卸任院長為其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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