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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立法
第7條
本會
職員
,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
職員
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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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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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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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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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2條
修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第3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第5條
本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第8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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