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立法 第4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