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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立法
第11條
本會
職員
,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
職員
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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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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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0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其進行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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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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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第2條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每會期選出之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組織之。
第3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八人,由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4條
本會召集委員按月輪值。本會會議,除每會期召集委員會議由召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當月輪值召集委員為主席。
第5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下列規定為限:一、立法院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二、立法院會議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第6條
被移付懲戒之委員得向本會提出說明。
第7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一、口頭道歉。二、書面道歉。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
第8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之決議應繕具報告提請立法院會議決定之。
第9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時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第10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其進行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第12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本規程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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