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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1條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1條
法規: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類別:
立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立
法院
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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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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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4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第5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6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
第9條
本辦法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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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