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類別:立法 第二章 委員研究室 第5條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23坪,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前項配備,為公務用財產,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