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第6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第6條
法規: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
類別:
立法
第6條
會議室各種席次應樹立
標誌
。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5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下一條
第7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各會議室開會時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2條
會議室設委員席,不編席次,由委員自由就坐,計算表決人數時,得區分出席委員與列席委員席位。
第3條
會議室設主席臺。主席臺前設發言臺。主席臺左右設職員席位。主席臺及發言臺前均置擴音器。會議室內置錄音器。
第4條
主席臺左右方設應邀列席備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席位。
第5條
委員席後設新聞記者席及請願人席。
第7條
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委員會開會時,非有席位及會場服務人員不得進入會議室,秘密會議時,進入會議室人員依本院議…
第8條
委員會舉行座談會時得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9條
本規則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