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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立法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4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4條
法規: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
立法
第14條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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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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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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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第10-1條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第10-2條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
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第12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13條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
第15條
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第16條
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該委員會職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各委員會各置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事項。
第19條
各委員會各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理各委員會事務。
第20條
各委員會置秘書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二人,職務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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