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11條 法規: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立法 第11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