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第6條 法規: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保護辦法 類別:立法 第6條 立法委員或關係人受保護期間,其活動範圍超出原執行保護機關之職權範圍時,執行保護之治安機關應立即通報或協調該管治安機關繼續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