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6條 法規: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6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逾期者不得領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