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已發給者,應撤銷並以書面命其返還: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二、委託他人舉發、以他人名義舉發或受委託而舉發。三、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四、舉發事項,非屬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內容。五、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