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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獎金核定後,本會應即通知舉發人具領;舉發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於核定前死亡者,應通知其繼承人具領。
舉發人或其繼承人應於接到本會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五年內,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或出具書面委託他人領取獎金。
逾期者不得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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