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母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應審酌財產移轉之難易程度,不得逾二個月。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他人,指非屬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該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之人。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追徵其價額,指移轉時之價格。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他人 追徵其價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