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1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五章 附則 第31條 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得免提出原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前項規定,於有價證券、船舶、航空器須辦理登記者,準用之。前條及前二項財產之執行及移轉,免繳納執行費、稅捐及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