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